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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文武与厦门鑫同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武,厦门鑫同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971号之二原告:贺文武,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鑫同昌物流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号鹭辉大厦***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小坚。原告贺文武与被告厦门鑫同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贺文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贺文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厦门鑫同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文武负担。审 判 员 姚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