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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4351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位于重庆市巫山县XX镇XX路XX号X幢XX层X单元XX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启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后因原告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评估费,重庆启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本院提交的鉴定材料予以退回。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雪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