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继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继发,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2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继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继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继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南正街新明珠对面人行道扒走被害人谢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969元的金色OPPOR9PLUS手机及一百元人民币。2、2017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继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邮电公寓附近人行道上扒走被害人丁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6210元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另查明:案发后,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继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丁某的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手机销售专用收据,鉴定意见,原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继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赵继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继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继发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继发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继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继发退赔被害人谢小雨经济损失人民币30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