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治国诉雅安市蓝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治国,雅安市蓝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278号原告:谢治国,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蓝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潘顺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霞,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治国与被告雅安市蓝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谢治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治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原告谢治国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