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曲秋、刘程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曲秋,刘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梁曲秋,男,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刘程锋,男,汉族,住柳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梁曲秋申请刘程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程锋应支付申请人梁曲秋案款1600700.0元,承担执行费18407.0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程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2执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志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