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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盐亭县麻秧丝绸厂与罗钰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麻秧丝绸厂,罗钰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90号原告:盐亭县麻秧丝绸厂,住所地盐亭县麻秧场。法定代表人李清伦,该厂厂长。被告:罗钰顺,男,生于1975年1月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盐亭县麻秧丝绸厂与被告罗钰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盐亭县麻秧丝绸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麻秧丝绸厂因其已被注销,无诉讼主体资格,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麻秧丝绸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亭县麻秧丝绸厂负担。审判员 杨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