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春艳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艳,王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艳,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艳伟,男,1982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赵春艳与被执行人王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48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48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开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