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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杨春兰,熊建胜,帅小栋,熊建斌,曾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负责人:彭平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江南华城。法定代表人:杨春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春兰,女,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建胜,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帅小栋,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建斌,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被执行人:曾金梅,女,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帅小栋、曾金梅、杨春兰、熊建斌、熊建胜、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612.36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帅小栋、曾金梅、杨春兰、熊建斌、熊建胜、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存款计人民币1612.365万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茜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