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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吴向雷、莒南县大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雷,莒南县大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吴向雷,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莒南县大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永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向雷与被执行人莒南县大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