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户新惠与被申请人陈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新惠,陈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11号申请人:户新惠,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陵东街8号楼1单元402号。被申请人:陈迎东,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果园街127号3号楼1单元101号,系鲁NY0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户新惠与被申请人陈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8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迎东驾驶的鲁NY0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