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厂**号楼*单元*楼。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南段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层*户。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万元(此前已履行15.1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按2017年6月15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向本院交纳了案件尾款6万元,申请人已领取,并交纳了本次执行费8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