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会群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群,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523号原告:黄会群,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辉,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黄会群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会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会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会群撤诉。案件受理4180元(原告黄会群已预交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黄会群负担。审 判 长 樊 洪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