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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湘杰与被申请人刘国保、杨文旭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湘杰,刘国保,杨文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71号申请人:刘湘杰,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刘国保,男,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杨文旭,女,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刘湘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保、杨文旭所有的住房一套、三层住宅楼一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国保、杨文旭所有的机动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国保在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刘国保、杨文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总金额为3500000元。担保人刘茂林以本人所有的电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国保、杨文旭所有商住房一套、三层住宅楼一栋,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国保、杨文旭所有的机动车,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刘国保在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刘国保、杨文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以上保全金额以3500000元为限;查封担保人刘茂林的电站。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湘杰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忠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