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恢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961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与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新联绢纺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新联绢纺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恢961号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内。法定代表人周鸣江,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桃花庄村。法定代表人沈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新联绢纺加工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桃花庄村。投资人沈健,厂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支行与被告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新联绢纺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0)吴江商初字第0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支行借款本金78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09年9月15日起以本金17800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若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新联绢纺加工厂抵押的位于震泽镇八都社区桃花庄村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律师费45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元,由被告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本案债权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36075元,执行费2132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新联绢纺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新联绢纺加工厂名下位于震泽镇八都社区桃花庄村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17日止。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查控回执、撤销执行申请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其民事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应予以尊重。本案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0)吴江商初字第08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