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健兴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健兴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罗桂娥,林辉,颜耀军,兰燕芬,苏进显,黄毅,连乐源,朱学邦,余华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46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健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罗桂娥,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连乐源,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桂娥,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辉,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颜耀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兰燕芬,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苏进显,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黄毅,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连乐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朱学邦,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余华铨,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健兴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罗桂娥、林辉、颜耀军、兰燕芬、苏进显、黄毅、连乐源、朱学邦、余华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7449元由福建健兴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罗桂娥、林辉、颜耀军、兰燕芬、苏进显、黄毅、连乐源、朱学邦、余华铨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执460号执行案件指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怀大审判员 黄建飞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金香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