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建军、潘林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军,潘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建军。被执行人:潘林宝。申请执行人罗建军与被执行人潘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建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林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建军借款23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0800元,尚欠122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00元扣划至法院分配于申请人外,均无反馈财产信息,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罗建军申请(2017)浙1123执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