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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天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天佑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海口中国青年旅行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铁天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天佑大酒店,海口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天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天佑大酒店。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文卿,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雷雁鸿,该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口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定代表人:梁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天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天佑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海口中国青年旅行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天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天佑大酒店款项3万元及利息107.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76.3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足额冻结到金额),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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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史燕燕审判员阳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李居凡书记员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1日印制
 
 
(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