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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208号之一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吴学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崴,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洛强,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狮山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良,该公司经理。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并于2017年6月8日根据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湘1382民初1208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涟源支行城建分理处19×××55账号上的存款38万元。二、查封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雨新路东北角701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一套。2017年6月21日,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和撤回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涟源支行城建分理处19×××55账号上的存款38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雨新路东北角701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案受理费6632元,减半收取33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5736元,由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劲松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