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国全与靖远绿土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全,靖远绿土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192号原告:高国全,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五合乡二道渠村农民。被告:靖远绿土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远县乌兰镇金三角。负责人:马银芳。原告高国全与被告靖远县土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高国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全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全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