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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1,徐某2,徐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92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徐某1,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徐某2,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徐某3,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