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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云辉与恽顺钦管辖一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辉,恽顺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714号原告:周云辉,男,1976年9月28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恽顺钦,男,1965年6月24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周云辉与被告恽顺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云辉诉称,施春雷与被告素有资金往来,多为现金交易。2017年2月9日双方结账,被告尚欠施春雷现金200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一张总借条。因施春雷欠原告现金若干,遂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只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自诉讼之日起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恽顺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而不是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本案中,周云辉诉称,其向恽顺钦主张权利是基于其受让了施春雷对恽顺钦的债权,该债权系恽顺钦欠施春雷的借款。因此,本案纠纷系施春雷与恽顺钦之间的借款所产生,诉讼标的仍是施春雷与恽顺钦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因该借款发生于自然人之间,应为民间借贷,故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同理,对管辖未有协议的,则应按照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案件管辖,即本案应按施春雷与恽顺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确定管辖。根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恽顺钦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恽顺钦的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故本案应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恽顺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陈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