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丽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丽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69号罪犯李丽生,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永安市。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丽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犯罪所得财物计人民币1045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丽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6次,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丽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丽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