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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176胡玉贞与张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贞,张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176号原告:胡玉贞,女,1948年11月18日,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辉平,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胡玉贞与被告张辉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玉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贞撤诉。案件受理费168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玉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