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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程正先、刘堂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程正先,刘堂革,武穴市龙升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4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号。负责人:朱筝,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孟祥,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正先,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刘堂革,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武穴市龙升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付湾**号。法定代表人:刘堂革,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告程正先、刘堂革、武穴市龙升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干运良人民陪审员  冯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桂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