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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穿石与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穿石,李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邓穿石,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李明玉,女,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邓穿石与被告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李明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邓穿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明玉偿还原告邓穿石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承担诉讼费3,82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1,700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穿石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2016)沪0117民初164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并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7民初164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