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921号原告张某某,男,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男,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