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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921号原告张某某,男,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男,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青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