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杭州隆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隆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催1号申请人:杭州隆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板巷新村**号***室。申请人杭州隆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2030005220316772,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硅钢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武县支行,持票人为杭州隆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隆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隆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照兰审判员 王 洁审判员 刘凤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