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66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674号之三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63553。法定代表人:陈以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廷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开发区四小区标准厂房4-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351-X。法定代表人:孙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富奎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