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8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宇文某甲与董某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文某甲,董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宇文某乙,男。被执行人董某某,男。被执行人董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董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医疗等费用余款120000元(含本案诉讼费58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陕0428执46号、(2016)陕0428执238号两案中,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共履行100000元,下余336980.46元未履行。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再次申请执行下余336980.4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宇文某乙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共同向本院递交和解执行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各项损失300000元,该款分三期给付,该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给付6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40000元。其余36980.46元及今后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宇文某乙表示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分别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宇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宇文某乙,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的意见,双方均表示该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协议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1月4日给付60000元;2017年3月27日给付120000元;2017年6月8日给付120000元。上述三笔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