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北路支行、郭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北路支行,郭秀芹,王洪涛,何永娜,李春旺,李亚辉,胡福才,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六方碳化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48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北路支行,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丁辉。被执行人郭秀芹,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王洪涛,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何永娜,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李春旺,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李亚辉,女,汉族,1955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胡福才,男,汉族,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韩城法定代表人:何永娜。被执行人唐山市六方碳化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69号法定代表人:王颉。本院在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北路支行与郭秀芹、王洪涛、何永娜、李春旺、李亚辉、胡福才、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六方碳化硅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民初238号,于2017年3月23日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帅廷艾执行员 何 伟执行员 屈 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