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兰与厦门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厦门市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116号原告:黄兰,女,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口腔医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F3691656-2。法定代表人:姚江武,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兰与被告厦门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兰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晓 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