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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王忠鹏、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王忠鹏,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712号原告:张桂珍,女,194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绍明,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鹏,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70号。法定代理人:王润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辉,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B座810。负责人:王书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珍与被告王忠鹏、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桂珍提供的被告王忠鹏、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有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