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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5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职员,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22时,被告人裴××酒后驾驶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牛北路华文学院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