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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359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济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359号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201号时润超市三楼。法定代表人:段国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星宇,该公司员工。被告:付济梅,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南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