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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行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松、赵秋兰等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495号原告罗秀芸、张松、张宝亮、赵秋兰不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经审查,被诉行为的内容涉及不动产,涉案不动产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罗秀芸、张松、张宝亮、赵秋兰不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润华代理审判员  申会英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