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小燕、夏凯、凌柯、刘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小燕,夏凯,凌柯,刘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42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蒋祖涛。被申请人:蒋小燕,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夏凯,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凌柯,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刘瑶,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小燕、夏凯、凌柯、刘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16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燕、夏凯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权证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额16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蒋小燕、夏凯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不得转让、变更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