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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精诚与被申请人刘雪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精诚,刘雪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99号申请人:胡精诚,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超,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雪奇,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法定代表人:姜晓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精诚与被申请人刘雪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精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限额555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刘雪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权)。并由申请人胡精诚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精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雪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权),予以查封,限额555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