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巧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巧玲,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包伟铭,河南孙文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巧玲,委托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巧玲、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伟铭、被上诉人侯巧玲及委托代理人吕曙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3元,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路增广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袁晓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郜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