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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泽东、郭丽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泽东,郭丽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汪泽东,男,生于1985年1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郭丽梦,女,生于1996年10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898号郭丽梦与汪泽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丽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泽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