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泊头市祥发租赁站、米家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祥发租赁站,米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51号申请人:泊头市祥发租赁站。业主李荣祥,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泊头市富镇姜屯村64号。被申请人:米家芹,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泊头市祥发租赁站与米家芹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米家芹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