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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文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107号顾文浩:你向本院来信反映,在你申请执行无锡市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执行不力,案件执行长达6年仍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溪街道办)擅自处分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七套房产,而高新区法院未对其采取处罚措施,请求本院监督,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监督。经本院审查查明,高新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顺丰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顺丰公司七套房产。但此查封为第四顺位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2012年5月8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依法受理了案外人范敏丽对本案被执行人顺丰公司的破产申请,高新法院已将执行程序中查封的相关财产移送锡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理。故高新法院不存在你所反映的消极执行的问题。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高新区法院向江溪街道办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要求江溪街道办追回擅自处分的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七套房产。江溪街道办对此提出异议,目前高新法院对其异议正在依法处理。故你所反映的高新区法院对江溪街道办擅自处分行为不予处罚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