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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彬、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陈星,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彬,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5570011—6。法定代表人:程国谦。委托诉讼代理人:XX武、陈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星,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佳,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李彬、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上诉人城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国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武、陈秀,被上诉人陈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6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江焰星PAGE(2017)闽01民终1715号第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