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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同寅、杨骏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同寅,杨骏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特366号申请人:刘同寅,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人:杨骏国,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同寅与申请人杨骏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杨骏国赔偿申请人刘同寅医疗费人民币566元、物损费人民币34元;二、此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同寅与申请人杨骏国于2017年6月19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  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诚阮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供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