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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多元机械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多元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797号原告:江苏多元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春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永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稳平。原告江苏多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多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多元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多元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雅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