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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江涛与四川省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涛,四川省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634号 原告:陈江涛,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省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原告陈江涛与被告四川省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江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江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仁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