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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7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朝宁、弯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朝宁,弯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74之一号申请人周朝宁,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肖正,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弯勇,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周朝宁与被申请人弯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朝宁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弯勇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计划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PZPP201741010064000165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周朝宁提供担保。后本院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周朝宁与被申请人弯勇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周朝宁向本院递交了“撤销保全申请书”一份,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弯勇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计划路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朝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弯勇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计划路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