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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302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文和,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赵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