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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张肖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张肖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与黄山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美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斌,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肖亚,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实业公司)与上诉人张肖亚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正商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娥,上诉人张肖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商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正商实业公司无需支付张肖亚经济补偿金9,375元、双倍工资12,000元。事实和理由:1.张肖亚2015年5月13日到正商实业公司工作,正商实业公司向张肖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正商实业公司不应支付张肖亚双倍工资。2.正商实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张肖亚工资,张肖亚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背立法本意,有悖公平原则。故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均不能支持张肖亚的该项诉讼请求。张肖亚答辩称:1.张肖亚入职正商实业公司后,正商实业公司拒绝与张肖亚签订劳动合同。张肖亚要求正商实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时,正商实业公司告知会在工资中给予相应的补偿,正商实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张肖亚双倍工资。2.张肖亚在正商实业公司工作六个月以上,且正商实业公司长达五个月不按时支付工资,张肖亚迫于无奈提出辞职,正商实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张肖亚上诉请求:请求改判正商实业公司支付四个月的双倍工资36,000元。事实和理由:张肖亚入职正商实业公司即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正商实业公司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工作至第二个月时,张肖亚提出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正商实业公司告知发放工资时会有这方面的补偿。张肖亚工作两个月后,正商实业公司才发放第一个月工资,之后没有发放7月至11月的工资。张肖亚直到仲裁开庭时才知道正商实业公司不会按照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同时,张肖亚提起仲裁的时间是2016年9月29日,而非一审认定的2016年11月2日。正商实业公司辩称:张肖亚入职正商实业公司后,正商实业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张肖亚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正商实业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正商实业公司一审起诉请求:正商实业公司无需支付张肖亚双倍工资48,000元、经济补偿金9,37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3日,张肖亚到正商实业公司工作,被委派至三融科达集团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肖亚工资为每月12,000元。由于经营困难,正商实业公司尚欠张肖亚工资28,000元,张肖亚以此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辞职。2016年11月2日,张肖亚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16年2月28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16)1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由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肖亚85,375元(其中工资28,000元、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经济补偿金9,375元);2.张肖亚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肖亚双倍工资应为2015年6月13日-2015年11月30日,因张肖亚2016年11月2日提出申诉,故张肖亚2015年11月双倍工资未超出仲裁时效,故正商实业公司应支付张肖亚双倍工资12,000元。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规定,正商实业公司与张肖亚2015年5月13日-2015年11月30日(6个月零17天)存在劳动关系,正商实业公司应当向张肖亚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张肖亚月工资12,000元,高于鹤壁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按照鹤壁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共计9,375元(3,125元/月×3倍=9,375元)。三、关于拖欠工资。双方对正商实业公司欠张肖亚工资28,000元的情况均表示无异议,故正商实业公司应支付张肖亚工资28,000元。判决:一、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肖亚双倍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9,375元、工资28,000元,共计49,375元;二、驳回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中张肖亚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间之外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张肖亚送达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正商实业公司与张肖亚自2015年5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与张肖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2015年6月13日起支付张肖亚双倍工资。正商实业公司称系张肖亚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仲裁时效,正商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对张肖亚的主张未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其在诉讼中提出,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正商实业公司除应支付张肖亚拖欠工资28,000元外,还应当支付张肖亚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8,000元。正商实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张肖亚劳动报酬,张肖亚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正商实业公司应支付张肖亚经济补偿金。正商实业公司上诉称存在客观原因而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且正商实业公司即便存在客观原因,但未与张肖亚就延期支付劳动报酬进行协商,也未支付相应费用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导致张肖亚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正商实业公司,正商实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正商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张肖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查明后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二、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肖亚工资28,000元、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经济补偿金9,375元,共计85,375元;三、驳回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骆慧杰审判员 运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