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66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朱应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朱应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巍,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应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和与被执行人朱应干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朱应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6元,两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余款7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39.24元,被告朱应干负担686.76元。因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4日通过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土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有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444元(未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通过谈话、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财产查询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现。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