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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和县太保大棚物资服务部与和县常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太保大棚物资服务部,和县常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太保大棚物资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816号。投资人:申世英,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和县常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西埠镇双庙村委会腰埠岔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428162XQ。法定代表人:杜昌明。本院在执行和县太保大棚物资服务部与和县常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和县常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县常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